“废铁”上路酿事故 转让链条全被追责
日期:06-12
本报讯(通讯员 宝法萱)一台已注销的报废拖拉机竟重新上路,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宝应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韩某名下有一台农用拖拉机,已办理牌证注销登记。随后,他将车辆作为废旧物资出售给一家无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废旧钢材收购公司,该公司又转售给胡某。
2023年12月,胡某驾驶该无号牌拖拉机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相撞,致郭某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韩某此前为该车投保的交强险仍在有效期内。
郭某遂起诉胡某、保险公司,并要求原车主韩某、废品回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虽注销车辆,但未依法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企业处置,而是擅自卖给无资质公司;后者又违法转售,导致禁止上路车辆流入社会并肇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后发生事故,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故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最终,宝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承担其余损失;韩某、废品回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胡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