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行刑反向衔接终结审查效力分析

日期:06-11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被不起诉人尹某因邻里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徒手殴打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相关案情、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移送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并作出终结审查不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终结后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可根据案件情况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款下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具备司法裁决属性,并非单纯的线索移送行为。行刑反向衔接是针对不起诉案件设立的专项监督闭环机制,在解决“不刑不罚”的同时,也避免“非刑即罚”。检察机关结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追责必要性综合研判后,终结审查不提出检察意见,这是结合刑法规定作出的整体性司法评判,具有终局效力,行政机关不宜直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