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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地理标志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日期: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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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地理标志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

(一)地理标志具有公益属性

地理标志作为标识产品来源地且表明特定品质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规则运行不完全符合私权法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具有复合性,既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市场秩序等显性权益,也影响区域经济安全与文化传承等隐性价值。因此也兼具公益属性,是一种区域的公共资源。

(二)纳入公益保护必要性

地理标志的保护高度依赖行政执法机构运作,当现有司法救济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检察权以公益诉讼为案由介入地理标志的侵权案件,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诉讼主体维权能力有限、维权动力不足等困境,完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体系。

(三)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可拓展性

公益诉讼制度实质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受案范围采取“列举+等外”表述形式,并未限定具体适用领域,具有开放性,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内涵的变化动态拓展至新领域,使得地理标志纳入公益诉讼具有外部正当性。

地理标志公益诉讼实践探索难点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新模式,逐步探索出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民事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类办案模式,但仍然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面临诸多实践难点。

(一)维权主体缺位与诉讼能力不足

地理标志涉及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包括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范体系较为复杂。使用者虽受损害但往往无权独立提起诉讼,注册人虽有起诉资格但缺乏足够的维权意愿或专业能力。

(二)与其他公益诉讼竞合

实践中,地理标志侵权常与食品安全问题相伴发生。例如,在“武阳春雨”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部分未经授权的商店销售标识为“特级”的茶叶,经专业检测发现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以次充好现象。此类案件涉及地理标志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双重公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存在竞合,需要准确把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

(三)公共利益认定标准不一

实践中对认定侵害地理标志所承载的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在判断是否启动公益诉讼时,通常需要综合评估: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明显下降并影响品牌声誉,是否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是否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上述标准的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此外,认证体系多元、监管职责交叉等问题,增加了损害事实认定的难度。

地理标志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思考

(一)厘清受案标准: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

检察机关应当合理评估介入的必要性,具体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规模化、持续性特征,是否超出个案范畴而呈现普遍化;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声誉是否受到显著影响;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是否受到侵害;私益诉讼是否能够有效救济已产生的损害。在法定领域内稳步推进,适度拓展,避免地理标志公益诉讼的过度扩张,防止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二)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实质标准:强化专业支撑

地理标志公益诉讼案件应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一实质标准,准确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可从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因果关系三个维度,对物质性与非物质性公益损害进行分类认定。办案中应全面评估侵权行为是否对产品品质、市场占有率、品牌声誉、区域经济发展、传统技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借助外部专业力量,组建由检察官、行业组织代表、法学专家共同参与的地理标志公益诉讼办案团队,推进线索整合、知识结构优化和专业能力提升。

(三)强化内外协作综合治理:深化治理延伸

保护地理标志需要经营主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多地区协同运作。内部协同方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功能,将刑事打击与行政监管中的问题转化为公益诉讼治理方向,完善“行政执法、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三位一体保护模式。外部协同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的联动,通过磋商、专家论证、听证会、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调研报告等形式,构建长效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