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106执805号
日期:06-04
原告蔡艳萍与被告姬君荣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5)苏0106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姬君荣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7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民终77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姬君荣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原告至被告住处沟通时,对原告使用了侮辱性言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姬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蔡艳萍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在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48号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本院将在《江苏法治报》上发布裁判文书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姬君荣负担);二、被告姬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蔡艳萍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00元;三、驳回原告蔡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姬君荣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中赔礼道歉相关内容,本院依法予以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