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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挂名监事陷“脱身”僵局 法院判令公司涤除登记

日期: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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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人已离职,名还挂着”,这是不少挂名监事、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困境。公司早已停摆失联,自己却因一纸登记被“绑定”,既无法履职,又担心日后“背锅”。遇上这样的僵局,该如何为自己“解绑”?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为陈某的“脱身”之路画上了句号。

2022年10月,陈某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托,开始挂名担任该公司监事。此后,他从未实际行使过监事职权,公司经营也逐渐陷入停滞。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24年2月——陈某入职了新单位,这份虚挂的监事职务,成了悬在他头顶的巨大风险。为尽快“脱身”,陈某多次通过电话、邮件、邮寄函件等方式联系公司,请求参与公司治理、履行监事职责,并明确表示:若公司不予回应,将要求解除监事职务。然而,公司始终“失联”——公章、营业执照均由实际控制人掌控,内部治理机制彻底失灵,变更登记更是无从谈起。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涤除其作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该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受托人有权在无法继续履职或已无履职可能时,解除委托关系并请求涤除登记。该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法院认为,陈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辞任请求、要求履行监事职责,均未获回应。在公司已实际停摆、公章证照失控、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若此时司法仍拒绝介入,无异于让当事人陷入“叫天天不应”的绝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多发生于挂名任职无法退出、离职后未办理变更、冒名借名登记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失灵等场景。首先,监事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当信任基础不复存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职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绑”。其次,原告须证明自己已穷尽内部救济——是否向公司明确表达辞任意愿,是否通过函件、邮件等方式请求配合,公司是否回应或已客观无法配合,均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若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登记不是“一登永逸”的终身绑定。规范登记管理,既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每一位被登记个体合法权益的尊重。担任公司监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即便只是“挂名”,也意味着与公司建立了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一旦公司经营异常、债务缠身或陷入僵局,挂名者可能面临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乃至承担赔偿责任等风险。切莫因人情或利益轻易“出借”名义;如已陷入退出困境,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