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返回途中致人伤 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日期:06-02
当前,外卖配送行业作为新业态行业,其用工模式呈现用工形式灵活化的特点。但是一旦遭遇意外事故,赔偿责任问题就易产生纠纷。近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2023年8月,江某某入职某企业服务公司,为某平台兼职外卖骑手,该公司为江某某在某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2023年12月,在完成送餐返回途中,江某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与钱某某驾驶两轮车发生碰撞,致后者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江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钱某某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为,某企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对江某某在送餐返回途中致人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对此,法院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
一方面,江某某送餐回程途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江某某主张,外卖平台为骑手设置了固定候单站点,骑手若不在送单后指定期间内返回该站点,则会因定位异常而无法接受平台派单。江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工作软件日程信息、运单信息、工作软件认证信息等证据。某企业服务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配送服务的客观流程,江某某送餐返回的情况在时间上与订单配送实际紧密衔接,在空间上也属于平台配送路线的必要组成,某企业服务公司指派江某某作为兼职外卖骑手执行配送任务,应认定事故发生于江某某提供劳务期间。因此,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江某某执行工作任务期间。
另一方面,某企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就江某某对钱某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明确,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江某某虽主张其与某企业服务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也属于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范畴。江某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某企业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钱某某实际损失,依法判决由某企业服务公司赔偿原告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外卖配送行业用工模式形式灵活,根据公司与骑手之间支配程度、管理模式的不同,又可以区分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类关系。对于何者应当对骑手在配送外卖订单期间致他人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从法理层面考量,公司作为受益主体应当承担与用工权益相匹配的替代赔偿责任。即便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骑手配送订单行为的性质,将外卖骑手完成订单后返程的行程纳入提供劳务的时空范畴予以考量,依法确认某企业服务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外卖配送企业需改变“未建立劳动关系即不承担责任”的错误观念,自觉强化新业态用工管理,推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