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各大视频播放平台竞相争夺热门影视剧的独家播放权,会员付费、广告植入成为平台的核心盈利模式。然而,部分数码产品商家却通过内嵌应用程序的方式,让消费者“买产品、送会员”,免费观看其他平台的付费视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视频平台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某视频网站通过采购合法版权内容,投入高额成本获取了大量影视剧、综艺等优质资源的独家播放权,形成了以会员付费、广告收入为核心,以“独播”为卖点的成熟商业模式。202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抖音店铺中销售的投影仪,内置了一款影视应用程序,用户只需注册登录该应用,即可免费观看原告网站中的所有付费视频内容。不仅如此,被告还在抖音直播中,以“安排影视会员”为卖点,对购买投影仪的用户进行专人讲解和宣传,以此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承担任何版权费用和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将其会员专属的视频资源无偿向公众提供,利用“搭便车”的手段分流了原告的付费用户,导致其会员收入和广告收入锐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合法渠道购入的影视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会员付费、广告收入等经营模式,属于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竞争权益。被告作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同属于互联网内容服务领域,双方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在其销售的投影仪中内嵌应用程序,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规避了原告为保护其付费内容而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购买其产品免费观看原告的独家视频资源。该行为不仅使得原告的付费用户被分流,导致其会员收入和广告收入减少,更使得被告在无需承担版权投入的情况下,无偿利用他人商业模式获取了自身的商业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被告店铺的推广力度等因素,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