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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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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路径探析

日期: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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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霍介涛 邹 培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中“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依托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仅对关键事实与证据局部篡改,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在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企业债务清偿等领域多发频发。相较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此类行为披着“真实基础关系”外衣,易误导司法判断,给民事检察监督带来线索发现难、定性区分难、协同发力难等现实困境。精准识别、依法监督、有效惩治,成为维护司法权威与市场秩序的重要课题。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核心特征鲜明,与纯粹虚构法律关系的虚假诉讼存在本质区别。一是基础关系真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买卖、租赁等民事关系,并非凭空捏造纠纷;二是篡改行为局部,仅虚增标的额、隐瞒还款事实、篡改合同条款、伪造补充协议等,不改变基础法律关系;三是主观意图恶意,以骗取裁判、侵占财产、规避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多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四是表现形式隐蔽,证据“真中有假、假掺于真”,常规审理与审查难以快速发现破绽,监督识别成本更高。

当前,检察机关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监督面临多重瓶颈。

线索发现难,案件隐蔽性强、来源渠道单一。此类诉讼以真实关系为依托,篡改多集中于利息、金额、期限等细节,法院庭审与检察机关常规审查易聚焦基础关系真实性,忽略细节瑕疵。同时线索高度依赖当事人申请与案外人举报,而串通双方不会主动纠错,案外人往往权益受损后才知情,此时裁判已生效甚至进入执行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机制不足,智能化筛查应用不够,大量案件未能及时进入监督视野。

定性区分难,法律界定模糊、实践标准不一。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仅作原则规定,未明确“部分篡改型”的独立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易与合理诉讼主张、证据瑕疵、民事欺诈混淆。部分当事人因认知偏差、举证不足导致诉求偏高,与恶意篡改在外观上相似,检察机关必须结合主观故意、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综合判断,定性难度显著增加。

协同发力难,部门联动不足、追责力度偏弱。查处虚假诉讼需要法院、公安、金融、不动产登记等多方配合,但实践中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松散。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手续繁琐、外部配合度不高;部分篡改行为虽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可能涉及伪造印章、妨害作证等犯罪,检警衔接不畅导致刑事追责滞后,难以形成“民事纠错+刑事惩治”的闭环。

破解监督困境,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线索识别、法律适用、协同共治三方面系统发力,提升监督精准性与实效性。

拓宽线索渠道,构建智能精准识别体系。一是畅通多元举报,强化法治宣传,鼓励案外人、知情人提供线索,规范与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流程。二是深化数字检察应用,整合审判、执行、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搭建大数据模型,实现自动预警、批量筛查、精准锁定。三是强化个案精细审查,对标的额突变、还款存疑、调解异常等案件重点核查,提升一线人员线索敏感度。

明确认定标准,统一司法适用尺度。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清晰界定“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区分恶意篡改与诉讼策略、证据瑕疵、一般欺诈的边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既要核查是否存在篡改事实、伪造证据等客观行为,也要认定是否具有骗取裁判、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做到不枉不纵、精准定性。

健全协同机制,凝聚跨部门监督合力。一是深化检法协同,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结果反馈机制,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流程,提升监督刚性。二是完善检警衔接,明确犯罪线索移送标准与协作调查程序,对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行为及时刑事追责,强化惩戒震慑。三是拓展多方协作,加强与金融、税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对接,为调查核实、资金核查、财产查证提供支撑,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

虚假诉讼是司法公信力的“腐蚀剂”,“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更具迷惑性与危害性。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数字赋能提升发现能力,以标准统一规范认定尺度,以协同共治强化监督实效,坚决遏制虚假诉讼蔓延,维护司法公正与诚信社会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