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蔡晓波 叶紫萍)公司欠债后,股东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七旬老人,债权人追索无门,能否要求原股东担责?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1年1月,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朱某、许某均认缴出资250万元,出资期限为2070年12月前。2021年9月,该公司员工小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一直未予赔偿。
2023年5月,朱某、许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七旬老人谢某,转让金额为0元。谢某成为该公司持股100%的股东。
2024年1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小张14万余元。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小张仅获部分赔偿。2025年7月,小张再次起诉,要求现股东谢某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朱某、许某均在未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谢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案中,朱某、许某二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对小张的债务已经形成;转让价格为0元,且受让人谢某年过七旬、无履行能力。该转让行为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朱某、许某应对谢某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谢某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朱某、许某在未出资的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股东认缴出资经工商登记公示后具有公信力,恶意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原股东的责任。股权转让不等于责任豁免——转让前已形成的公司债务,原股东若存在逃债恶意,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