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企业借“劳务合同”规避法定义务

日期:05-27
字号:
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吴兰现)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属于劳务关系吗?企业能借此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吗?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黄某经人介绍至一家材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建立劳务用工关系,公司不承担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等义务。后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材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材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黄某工作来去自由,不受公司严格管理,故应认定为劳务关系。黄某则辩称,他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定期发放工资,双方实际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在材料公司工作期间,按时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固定工资,黄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虽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用工情况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法院指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实际用工情况,而非合同名称。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案中,材料公司与黄某完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