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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金湖释法说理解心结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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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李玉培)“法官你们是不是搞错了,我不是被执行主体。”近日,面对远道而来的金湖县法院执行法官,四川省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据理力争”。执行法官经过一番深入调查,摸清了事情的原委,最终认定薛某及名下公司就是被执行主体。

原来,三年前,薛某执掌的某化工公司经济效益每况愈下,于是他便将公司整体租赁给庞某。2025年4月,庞某以“某化工公司”的名义从金湖县某仪表公司购买了一台价格10余万元的设备。后因化工公司未结清货款,仪表公司将薛某及化工公司诉至金湖法院。该院依法通知薛某到庭,但薛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拒绝出庭。该院依法缺席判决薛某及化工公司承担货款偿还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薛某仍坚持自己不是被执行主体。为解开薛某的“法结”和“心结”,执行法官就地开展普法,向薛某释明“转让”与“租赁”之间的区别,阐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都是以原化工公司名称、资质、资源对外交往,且一直沿用的是原化工公司的印章,证明原化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没有因企业出租了而终止,承租人履行的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委托关系。因此,该欠货款理应由原化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义务。执行法官一番释法说理让薛某如梦方醒。

最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经过出租人、承租人、债权人三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