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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刑事指定管辖案件行刑反向衔接问题探析

日期: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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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朱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5月其公司员工陈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因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某提议使用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朱某某表示同意并提供本人签名、盖章的业务外包合同协助骗取医保基金,后陈某某骗领报销款项。案发后,鉴于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刑事侦查环节由上级指定A地公安机关办理,但案涉诈骗行为发生地为B地。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移送原刑事侦查机关即A地公安机关,此举可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即B地公安机关,核心理由是恪守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刑事侦查的指定管辖不能突破行政处罚的法定管辖规则。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其一,行政处罚管辖法定,属地管辖是核心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亦明确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行政处罚管辖的核心连结点,不仅便于公安机关就近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更能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管理秩序。行刑反向衔接中,行政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刑事侦查的指定管辖仅为解决公诉层面的诉讼便利,不能替代或变更行政处罚的法定地域管辖。

其二,刑事与行政管辖的价值导向存在本质差异。刑事侦查管辖虽以犯罪地为主要依据,但核心初衷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精准打击犯罪,可灵活适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方式。而行政处罚管辖更侧重属地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和执法效能的提升,强调“行为地监管、属地化处置”。本案中,诈骗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实施地、结果地均在B地,移送B地公安机关处理,更契合立法本意。

其三,从证据调取与执法效能考量,行为地管辖更具合理性。行政违法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与刑事犯罪存在差异,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更易核查医保报销流程、固定虚假报销证据、评估医保基金损失,可有效避免跨区域移送带来的调查成本上升、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提升执法效率。

需要明确的是,坚持属地管辖原则并非绝对,可允许特殊情形例外适用。如违法行为地难以确定、跨越多个行政区域,或行为地公安机关无法、不宜管辖,或原侦查机关已深度调查、移送将严重影响办案效率时,可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A地公安机关管辖,但该例外仅适用于个案,不能作为普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