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系违法行为,有人便利用这一行为蓄意“精准碰瓷”,敲诈勒索。2025年12月9日,经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5年8月的一天凌晨,王某在KTV饮酒后心存侥幸,驾驶私家车回家。行驶途中,其所驾车辆被李某驾驶的车辆从后方撞击。事故发生后,李某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要求王某赔偿5000元私了。王某因担心酒驾被查,被迫与李某协商,最终转账支付了3500元。
次日,王某察觉事有蹊跷:对方车辆受损轻微,却对赔偿金额异常执着,而且事后回想,对方自始至终刻意回避报警——这虽正合王某心意,但也让他隐隐觉得不合常理。当天,王某在与亲友用餐时谈及此事,该亲友表示恰巧认识李某,并告知王某:李某与他是同乡,且曾在周边多次以类似手法“碰瓷”酒驾司机。得知真相后,王某立即联系李某要求退款,双方发生激烈言语争执。其间,李某情绪失控,为吓唬王某,竟主动拨打110扬言“要开车撞人、报复社会”,企图以极端方式逼迫王某就范。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发现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经传唤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查,2025年6月至8月,李某在通州区川姜镇多次物色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后驾驶其名下白色雪佛兰轿车尾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驾人员害怕受处罚的心态,以要报警等相威胁,共计敲诈勒索3次,得款人民币1.35万元。
2025年11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