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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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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淮安出台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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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城市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贺 皓)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保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日前,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印发《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9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环节必须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将作为执法证据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据悉,《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记录原则、开启场景、操作规范、资料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根据《办法》,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镇(街道)承担城管执法职责的机构,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均须遵守该办法。

《办法》规定,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必须自到达现场起至执法结束止,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不得间断: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现场处置;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处罚;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其他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执法环节。记录应保持完整、连续,不得选择性记录,不得事后补录、删改。执法人员需重点摄录执法现场环境、当事人体貌特征与言行、涉案物品特征、出示证件及告知权利义务等关键环节。

《办法》要求,执法前必须检查设备电量、存储空间及功能状态,设备应规范佩戴于上衣左肩或左胸等利于采集音像的位置。实行“专人专管、谁使用谁负责”制度,使用人负责设备在执法期间的完整与安全,不得私自拆卸、转借或用于工作以外事项。

针对同组执法,《办法》特别规定:两人以上同组执法时,佩戴记录仪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且不低于同组执法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遇有重大、敏感或可能引发冲突的执法,应当同步使用其他音像设备辅助记录。因电量、故障等原因无法继续记录的,应立即向执法现场负责人报告,并视情使用其他设备补录;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记录。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须在24小时内将音像资料传输至采集站或其它储存介质,并标注执法事由、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未按时导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按规定记录。

在资料管理上,《办法》实行“一案一档、分类管理”: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一致;重大、复杂或可能引发复议诉讼的,应长期保存;普通巡查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改、剪裁、毁损、外传执法记录资料。因办案、执法监督等需要调阅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为确保制度落地,《办法》明确,市、县(区)城管部门应将记录仪使用情况纳入执法管理考核,定期开展抽查、通报。对未按规定使用、未及时归档、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证据灭失、引发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此外,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工作期间使用记录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