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招投标采购量远低于缔约预期

日期:05-20
字号:
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张 鹏)招标人大幅削减招投标合同约定的采购量是否构成违约?投标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与可期待收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以判决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2023年3月,某盐业公司就编织袋、吨袋采购公开招标,某招标公司为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分摊缴纳。2023年3月17日,盐业公司、招标公司向某包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价1079万余元。

2023年4月28日,包装公司与盐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预计采购总量及价款,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调整采购数量。合同履行中,盐业公司仅向包装公司采购价值33万余元货物,不足其预计采购量的10%,远低于缔约预期。包装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盐业公司赔偿招标服务费损失等。

洪泽区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招标人大幅削减招投标合同约定的采购量是否构成违约。包装公司基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产生合理信赖,并为履行合同支出招标服务费等必要成本;盐业公司实际采购量大幅低于约定标准,超出合理、善意的调整范畴,未履行合理预估采购需求、诚信履约的法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包装公司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中存在“可调整采购数量”的约定,对合同履行风险应有一定预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产生原因,法院对包装公司主张的招标服务费损失予以酌情调整。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盐业公司支付包装公司招标服务费损失1.8万元,并驳回包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招投标活动不同于一般商事协商,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公平性特征,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书面合同,即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产生严格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承诺、依约履行。通过合法招投标签订的合同,投标人对合同全面履行后的经营收益享有合理的可期待权,该利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