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债权人就能在公共场合书写侮辱言辞催债?此类行为需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近日,泗洪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男子为索要欠款,在他人小区及经营场所周边乱写侮辱文字,被判在本地网站公开赔礼道歉七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
原告小刘与被告小马存有经济纠纷。2025年3月,小马先后在小刘居住小区大门、经营场所周边商铺墙面、电梯出入口等公共区域,用油漆笔写下“小刘是大骗子”“欠钱不还是小人”等侮辱贬损语句,还附带涉及家属的诅咒内容。小刘发现后当即报警,民警责令小马立即清除字迹,其却拒不配合,直至数日后才由亲属清理完毕,墙面仍留有明显痕迹。
小刘认为,小马的行为致使自身社会评价下降、精神受损,经营平台出现会员退单、合作解约等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马在本地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医疗费、经营损失等共计13万元。庭审中,小马辩称此举只为讨要合法借款,且已在另案庭审中口头致歉,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双方虽有经济纠葛,但维权应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小马在人流密集公共区域书写侮辱贬损内容,已然超出合理维权范畴,主观过错明显,客观贬损他人人格、拉低社会评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成立,已构成名誉权侵权,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结合侵权情节及影响范围,法院判令小马在本地网站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公示期限7日;综合过错程度、行为情节及损害后果,酌定赔偿小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至于小刘主张的医疗费、经营损失,因未能举证证实与本案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维权必须守住法律底线,严禁以侮辱诽谤、张贴涂鸦、滋扰围堵等方式索债。即便存在债务纠纷,也不得在公共场合贬损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否则不仅难解旧纠纷,还需承担道歉、赔偿等法律责任。公民名誉权遭遇侵害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报警、诉讼等正规渠道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