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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食品过期就能十倍索赔? 举证不足法院不支持

日期: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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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消费者称在超市买到过期水饺,要求退款并索要十倍赔偿,因无法证明涉案商品出自该超市,诉求被法院驳回。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晰食品惩罚性赔偿举证边界,遏制恶意滥诉,为规范市场经营、引导理性维权树立司法导向。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3月27日清晨,小王在某超市购入12包水饺,支付货款540元。小王诉称,商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已过保质期,并提交商品实物、购物小票、价签照片等证据,要求超市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庭审中,超市辩称门店从未购进该批次水饺。进货系统记录显示,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门店仅入库2024年7月、2025年1月两批次同款水饺,无涉事批次进货记录。同时,超市监控显示小王购物过程存异常,门店怀疑其存在外来商品掉包索赔嫌疑。

承办法官实地核查确认,超市进货系统无篡改端口,进货记录真实有效。经查,超市自助收银可识别非本店同款商品并完成结算。另查明,小王曾多次提起同类食品索赔诉讼,且发现所谓过期商品后拖延近五个月才起诉,致使超市相关监控因存储到期无法调取,明显违背消费者及时维权的常理常规。

法院认为,消费者主张超市售卖过期食品,首先应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确系该超市售出,这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小王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当日有购物行为、商品已过期,却无法证实过期商品源自该超市;而超市已凭进货记录完成相反举证。据此,小王诉请缺乏事实支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诚信是市场经营和消费者维权的底线。消费者维权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主张权利并完整留存证据。本案当事人拖延诉讼致关键证据灭失,诉求依法不予支持。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库存清理、标签管理等制度,留存进销凭证,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遭遇恶意索赔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