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市法院审结一起民营企业欠租解约案,承办法官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的办案理念,精准厘定根本违约的司法边界,平衡经营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出租方某商业管理公司因承租方某超市公司拖欠三个月16万余元租金,依据合同中“延迟支付租金30日即可解除合同”的约定,诉至新沂法院要求收回房屋,并索赔各类损失。
一边是出租方主张合同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一边是承租方投入600余万元、解决近百人就业、服务周边群众的实际情况,如何平衡双方利益、避免“一判了之”的机械司法,成为承办法官王万兴面临的首要课题。
面对案件中的矛盾焦点,承办法官秉持“实质化解纠纷、护航企业发展、保障民生福祉”的办案思路,深入审理研判,将司法智慧融入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
庭审中,出租方坚持认为,承租方确实违约了,就算现在付清了欠款,也不能否定他们违约的事实。
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违约确实存在,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要区分“轻微违约”和“根本违约”。从全过程看,承租方的违约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违约情节轻微,拖欠的16万余元租金,相较于十余年来租赁合同的总租金,占比低,而且他们并非恶意拖欠,是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二是补救及时,收到解除通知后,第一时间就筹措资金付清了欠款,后续也持续履约,充分体现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三是未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出租方的核心诉求——收取租金,已经完全实现,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
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明确区分“轻微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司法边界,避免了“一点违约即解约”的机械裁判,彰显了对契约精神的精准理解与理性守护。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实地走访案涉超市,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477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90余名员工的就业岗位、与30多家商贸公司的合作链条,以及为周边居民提供日常购物服务。他深刻认识到,若贸然判决解除合同,不仅会导致承租方600余万元投资付诸东流,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还会引发近百名员工失业、周边居民购物不便、供应链断裂等一系列连锁负面效应,不利于社会稳定与民生保障。
承租方负责人表示,公司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才拖欠了租金,现在已全部付清,后续一定会按时足额支付,恳请法院不要判决解除合同。
为此,承办法官将“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作为核心目标,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解读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的核心要义,引导出租方充分认识到“机械解约”的潜在社会成本。此外,承办法官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引导出租方理解承租方的短期资金困境,同时督促承租方进一步履行履约义务,确保后续租金按时足额支付,消除出租方的顾虑。
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充分理解了法官的裁判思路,最终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认定承租方不构成根本违约,驳回出租方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如今,案涉超市依旧正常经营,90余名员工就业稳定,承租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周边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得到持续保障,30多家合作商贸公司的经营链条也得以延续,一场可能引发多重风险的纠纷,在法官的审慎裁判与智慧化解下,转化为护企稳岗、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