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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买卖社交媒体网络账号效力分析

日期: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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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援·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柯 巍

【案情】

2024年,顾某准备设立直播公司、MCN机构,想借助有影响力和资源的账号为即将签约的主播做人气推广。他经人介绍向陈某购买“高等级”的某社交媒体网络账号,双方经协商以6.2万元成交。顾某付款后,陈某向其提供了账号及验证码等信息,并协助办理手机号变更。不久,顾某发现该账号因“违规交易”而被平台封禁。投资后却无法使用,故顾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价款。另查明,平台的《用户协议》载明,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账号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评析】

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社交媒体网络账号的行为是否有效?对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明确了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案涉网络账号包含用户投入的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买卖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买卖网络账号的行为无效。另外,平台禁止转让的格式条款不能排除用户处分自身虚拟财产权益的权利,依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即便无处分权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本案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卖网络账号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角度予以考量,即使个人的社交媒体网络账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入市场自由流通。个人社交媒体网络账号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自然人个人信息。且该网络账号还包含大量用户好友信息,其转卖行为未征得用户好友同意,属于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本案中,顾某购买网络账号的目的是利用账号影响力作推广,但变更账号使用者的行为未经账号关注者同意,侵害关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网络账号中包含申请注册人的身份、社交关系等个人信息,涉及人际关系和隐私,买卖该网络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互联网服务需实名认证,故买卖社交媒体网络账号将导致实际使用者与注册身份不符,破坏网络实名制监管体系。综上分析,顾某向陈某购买社交媒体网络账号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