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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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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户多车相撞,保险拒赔合理吗?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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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张晓玉 刘 露 记者 翟 敏)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同一家庭、企业名下有多台车辆已成常态,“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保险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同一公司名下两车意外相撞,保险公司以“损失系被保险人自有财产”拒赔,这样的理由成立吗?近日,盱眙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3年1月,颜某驾驶车辆在高速上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颜某负全部责任,造成李某车辆损失1.29万元。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依法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经查,两车登记所有人均为宿迁某公司,颜某系该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履行职务;肇事车辆已在宿迁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庭审中,宿迁某保险公司援引“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抗辩:“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所有、管理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其认为两车同属一家公司,损失属于“自有财产”范畴,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交强险制度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为基准,被保险人范围除投保人外,还包括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两车虽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但肇事车辆驾驶人系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颜某,此时被保险人应为颜某而非公司,两车形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损方。

法院指出,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存在恶意骗保的情况下,机械适用“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有悖于投保目的和保险合同填补损失的制度理念。最终,法院判决宿迁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相关赔偿款1.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