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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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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高管任职期“帮”竞品谈业务

日期: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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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王雪莲)劳动关系中,忠诚是双向奔赴的责任:企业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员工亦需恪守诚信,履行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某食品公司大区经理李某,任职期间以竞品公司人员身份开展业务洽谈,被判支付5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

李某曾担任某食品公司大区经理,手握区域销售管理权,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后公司发现,山东一家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食品公司,在产品推广文章中多次使用李某的手机号作为业务联系方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视频号,均发布该竞品公司产品相关内容。

此外,相关证据显示,李某还以该竞品公司“李总”身份,与客户电话洽谈产品代理业务,而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其与某食品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严重违反在职忠诚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李某提出三点抗辩:一是自己不属于法定保密义务人员,协议约定无效;二是手机号被朋友冒用,自己仅系帮忙;三是公司未支付在职竞业限制补偿,其无需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负责区域销售管理的大区经理,必然接触公司客户资料、经营战略等商业秘密,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对其具有约束力。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法院明确区分两种情形:离职后竞业限制需公司支付补偿,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员工基于劳动关系诚实守信原则应尽的天然忠诚义务,与公司是否支付额外补偿无关。李某任职期间以竞品公司身份开展推广、洽谈业务,直接违背忠诚义务及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构成违约,支持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