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王雪莲)外籍人员为延续在华居留资格,虚构工作事由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最终诉求支付工资被法院驳回。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结此案,明确为办签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意思表示虚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
外籍人员D某的商务签证即将到期,为继续合法留在中国境内,其计划通过办理工作签证实现居留目的。随后,D某与某医疗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了其职位、月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事项,该公司也顺利协助D某办理了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然而,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始终未按约定向D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双方仅存在法定代表人与D某之间的几笔私人换汇记录。此后,双方曾尝试合作电动汽车项目但未成功,还因专利申请权属产生争议。最终,D某以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工资,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在于真实用工,而非仅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从签约意图来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唯一目的是为D某办理签证、虚构居留事由,并非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D某未为该医疗技术公司提供与经营范围相关的劳动,其参与的电动汽车相关工作与公司业务无关,且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公司未支付工资,D某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私人资金往来,却从未主动主张过劳动报酬,该情形明显不符合正常劳动关系的逻辑。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办理签证虚构居留和工作事由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弄虚作假骗取停留居留证件的相关规定,涉案劳动合同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故驳回D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也警示外籍人员需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在华居留手续,企业亦不得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