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不是用工“免责符”,骑手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崔某自2024年11月9日起,经某科技公司招聘,通过某生鲜公司App注册为众包骑手,在该生鲜公司站点从事配送服务,App显示其所属供应商为该科技公司。崔某与两家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中,崔某需遵守站点排班、考勤管理,身着统一工服,报酬含保底工资且按月结算。2024年12月14日,崔某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24年11月9日至12月14日期间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系“众包”合作关系,崔某自主接单、不受管理,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平台用工关系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该案中,虽形式上崔某被界定为“众包骑手”,但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崔某经科技公司招聘至固定站点,需遵守排班、考勤等劳动管理,报酬含保底且按月结算,不同于按单即时结算的众包模式,体现人格与经济从属性。某科技公司掌握核心数据却未能举证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定双方诉争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企业不得以“众包”“合作”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法院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指挥管理、工作是否纳入企业业务组成、报酬是否具有劳动对价性质等实质从属特征,既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防止其权益悬空,也引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促进数字经济下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