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一人公司欠债转股想“金蝉脱壳”?

日期:05-12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人公司因治理灵活、流程便捷,深受创业者青睐。但不少股东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转让股权,就能豁免公司此前的债务。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抱有这种想法的股东敲响了警钟。

某传媒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王某持股期间,公司欠付陈某货款25183元。该笔债务经法院判决确认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仍未收回欠款。此后,王某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袁某,袁某随后又将全部股权转给杨某,目前杨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为追回欠款,陈某将王某、袁某、杨某三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对25183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王某以“股权已转让”为由,拒绝承担债务;袁某、杨某则辩称,案涉债务发生在王某持股期间,自己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一人公司股权流转后,新旧股东对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公司债务,是否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化了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的隔离义务,旨在平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与风险分配。

本案中,案涉债务形成于原股东王某持股期间,股权转让仅系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的存续,亦不能免除王某的法定举证义务。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受让股东袁某、现股东杨某,作为公司先后的唯一股东,既未在股权受让前开展审慎调查,查清公司债务及财务状况,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应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袁某、杨某对该传媒公司所欠陈某的25183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袁某、杨某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三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创业经营应注意,一人公司灵活治理的背后,是严格的财产独立义务与举证责任倒置风险。股权受让前务必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查清债务与财务状况,并在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但该内部协议并不能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日常经营中须严守财产独立底线,杜绝账户混同、收支不分,每年度编制并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留存完整凭证,方能应对举证责任要求,避免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