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物业小区屋顶漏水,3楼受损谁买单?
日期:05-12
一栋4层8户住宅楼,顶楼屋顶损坏漏水致3楼业主财产受损,维修责任和损失赔偿咋认定?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无物业场景下,全体业主系顶楼屋顶共同管理人,负有共同维修义务,判令4楼业主和原产权人共同承担40%赔偿责任。
案涉建筑建于2000年,原产权人为农某公司,无物业公司管理。302室业主杨某2024年前便发现家中轻微漏水,多次向农某公司反映并要求维修。2024年1月,石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楼401室、402室,拍卖文件明确披露屋顶坍塌、漏水,约定维修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024年4月后,302室漏水加剧,雨水从屋顶破洞渗入4楼再渗至3楼,致杨某家装及家电受损,其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农某公司维修屋顶并赔偿12万元。
法院依杨某申请委托鉴定,其家装损失36400元,家电损失酌情认定3600元,合计4万元。杨某明确不追加其他5户业主为被告。
关于屋顶维修义务主体,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该案中,建筑老化、无物业,屋顶作为共有部分,维修义务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杨某、石某等均系共同管理人。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明确,漏水系屋顶长期破损所致,责任按过错划分:杨某明知漏水却未采取防范措施,自行承担55%责任;石某购屋时明知屋顶问题,未及时维修,承担30%责任;农某公司拍卖前已知屋顶严重破损,且杨某曾反映,部分损失发生于其产权持有期间,承担10%责任;其他5户业主难以预见损失,且杨某不追加,其责任由杨某自行负担。该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石某赔偿12000元,农某公司赔偿4000元。
法官说法:
顶楼屋顶系建筑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无物业时全体业主为共同管理人,负共同维修义务,楼下业主要求顶楼单独担责不予支持。屋顶漏水致楼下受损,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损失的业主,需按过错担责。该案明确无物业小区共有部分维护及成本分摊规则,引导业主树立权责对等理念,为基层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