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洋、李芹: 本人金艳与你们关于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1595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剩余的债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依法转让给夏咸丰、徐传珍,请你方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夏咸丰或徐传珍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告知! 通知人:金艳 2026年5月12日
刘顺洋、李芹:
本人金艳与你们关于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1595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剩余的债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依法转让给夏咸丰、徐传珍,请你方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夏咸丰或徐传珍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告知!
通知人:金艳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