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沁霖 记者 翟 敏)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企业内部自查自纠引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企业单方解约需举证充分,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周某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泰州分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月基本工资6500元,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7月,该公司开展“阳光行动”,鼓励员工主动申报虚假工单、虚报工时等违规行为,并承诺主动申报可从轻或免除处罚。周某自查后,申报了2024年5月至7月期间的17单违规工单,公司随即对其作出警告处分,并扣除部分绩效。
然而同年9月,该公司以周某未如实申报2024年1月至4月的违规工单、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虚假工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未全面申报违规事项,应按顶格处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据。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发布的《阳光行动通知》中,并未明确要求员工申报全部历史违规时段,且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已明确告知周某需完整申报所有违规行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该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处罚过重,已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各项诉求,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周某2023至2024年尚有17天未休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860元;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考勤记录,支持周某2023年10月公司开业期间2个休息日的加班费1195元;结合周某2年10个月的工龄及月均工资,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