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翟 敏
本报通讯员 田 丹
父逝债未清,银行起诉继承人偿债;家中尚有两岁幼童,丧父后靠母亲微薄收入勉强糊口,遗产该先还债还是先护幼童?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明确判决:遗产偿债前,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生活保障,酌定为两岁幼童小任预留15万元份额。这份判决既坚守法治底线,更彰显了法律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暖心守护。
这起纠纷源于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悲剧。任某与徐某夫妇育有一子任某某,任某某与陈某婚后生下儿子小任,三世同堂的美满生活,被一场意外彻底打破。2023年4月,任某夫妇为周转生活,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以徐某名下房产抵押,约定按期还本付息。谁料同年11月,徐某与儿子任某某不幸同日离世,银行贷款就此逾期断供。
为追回欠款,银行将任某、两岁的小任及其母亲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并要求小任、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陈某的处境令人揪心:丈夫离世后,她仅凭微薄收入独自抚养幼子,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债务。“我放弃继承遗产,但求能为孩子保留一份份额,保障他基本生活。”陈某向法院提出诉求。
承办法官审理后明确,银行按约发放贷款,任某、徐某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徐某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并无争议。
但案件的关键的是,被起诉时年仅两岁的小任,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幼丧父,仅靠母亲微薄收入维持生计,是法律重点关照的特殊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依据该规定,结合小任的年龄、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基本教育成本,法院最终酌定,先为小任预留15万元遗产份额,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成长所需,剩余遗产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同时,因小任可继承的财产份额不超过15万元,法院驳回银行要求小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该案判决实现了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的有机融合:既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明确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守住法治底线;又依托民法典“必留份”制度,为幼童撑起法治保护伞,让冰冷的法律判决充满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