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企业机械伤害典型执法案例
日期:05-08
本报讯(通讯员 苏应轩)近日,为进一步落实“三警”机制,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同类事故隐患类比排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6年1月16日,南通市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东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六车间)东南侧一台复合机顶部带防护栏杆的检修平台敞开边缘未设置踢脚板。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2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0月14日,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镇江新区亿思特刃具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断料车间内1台正在生产的断料机皮带轮无防护罩。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6.1.5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9月9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东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化品库【存储有油漆(闪点为23℃)和稀释剂(闪点为26℃)】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装置,钢制门车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覆膜线使用PVC贴塑胶(闪点为43℃)】等问题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第9.3.1条第2项等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7月3日,泰州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兴市新宇通讯器材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扩片车间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公称力:160kN)使用脚踏装置,但未配备光电保护装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5.2.1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