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为“创意借鉴”划定法律红线
日期:05-07
当地方景区的特色演出,与数百公里外知名剧团的原创角色“神似”,是创意巧合还是刻意模仿?近日,盐城市大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文旅融合背景下的“创意借鉴”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现代剧团,其创作的公共空间表演作品《花神芙洛拉》等,以高跷、特定服饰妆容与文学元素融合,塑造了独具特色的立体艺术形象,该公司对这些角色造型依法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
2022年7月,某旅游景区管委会、某文化传媒公司、某广告公司在其运营的景区商业活动中,组织演出了名为《高跷花蝶仙》的节目,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推广。上海公司发现,被诉节目在角色设定、视觉造型、表演形式等方面,与其2019年演出的《花神芙洛拉》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景区运营方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舞台表演中融合了服装、道具、妆容、特定动作的整体角色造型,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上海公司案涉作品中的“花神”等角色,并非简单的服饰或妆容搭配,而是通过创作者对人物风格、故事主题的整体构思,结合高跷、木偶等特定表演载体,形成的独特、立体且可被客观感知的艺术表达,整体上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经比对,景区演出的《高跷花蝶仙》在角色整体视觉呈现、核心艺术特征上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景区方在商业活动中公开演出该作品,侵害了权利人的展览权;将演出视频发布于互联网进行宣传,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此,法院判令某旅游景区管委会、某文化传媒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该案判决为快速发展的文旅产业厘清了创作与借鉴的边界。判决明确融合特定表演形式的立体角色造型可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拓宽了创新表达的法律屏障。同时,该判决有力遏制了市场中简单模仿、“搭便车”等投机倾向,昭示司法对“拿来主义”的否定态度,有助于维护“尊重原创、良性循环”的文旅消费新生态,为文旅融合的健康发展夯实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