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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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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酒后启用智能驾驶处理分析

日期: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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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某地下停车场启用车辆智能驾驶系统行驶至某地,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

【评析】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行驶距离较长且处于闹市区,本质上仍然是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醉驾人李某某酒后使用智能驾驶技术。目前主流的L2级(部分自动驾驶)、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智能驾驶技术,均未突破“人机共驾”的核心逻辑,法律始终明确驾驶人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全程保持注意力集中,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控制权。只要驾驶人处于驾驶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即被认定为实施驾驶行为,醉酒状态下的驾驶人无法摆脱法律赋予的安全责任义务。我国刑法惩罚的核心是“醉酒的人驾驶车辆”这一危险状态,而非驾驶行为的具体操作方式。无论驾驶人是手动操控还是启用智能系统,只要其处于醉酒状态并主导车辆行驶,就具备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醉酒状态会严重削弱其感知、判断和应急反应能力,即使启用智能系统,也无法避免因自身能力缺失带来的安全隐患。

当前智能驾驶系统在复杂城市道路、突发应急场景、恶劣天气等环境下仍存在技术盲区,需要驾驶人及时干预处置。而醉酒状态下的驾驶人,认知能力、反应速度大幅下降,根本无法在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或出现意外时作出有效应对,其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与传统醉酒驾驶无异,甚至可能因对智能系统的盲目信任,放松自身注意力管控,导致风险进一步提升。

综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李某某醉酒后在闹市区启用智能系统驾驶车辆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