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曾因聚众斗殴被判刑,且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某日,陈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某交叉路口,遇交警设卡检查。执勤交警王某发现其未系安全带,示意其靠边接受检查。陈某缓慢靠边后,当王某靠近车窗要求出示驾驶证时,因害怕无证驾驶被处罚,突然加速驾车逃离。王某下意识伸手抓住驾驶室车窗边缘,陈某不顾其危险状态继续加速,拖拽王某跑动十米后,王某摔倒致右脚踝轻微伤。
【评析】
观点一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仅属违法。
观点二认为其构成袭警罪。
观点三认为其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袭警罪。笔者结合新司法解释,从四方面评析如下:
执法合法性分析
交警设卡检查系正常交通管理职责,执法程序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旨在保障交警自身安全,王某抓车行为虽可能不规范,但仍属依法执行公务。陈某作为有犯罪及吸毒前科人员,无证驾驶且强行闯卡,漠视司法权威,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
保护法益分析
妨害公务罪侧重保护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属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一般保护。袭警罪侧重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兼具保护执法权威的双重法益,法定刑更重。本案中,陈某行为虽阻碍公务,但对交警人身权的侵害缺乏直接性、积极性,不符合袭警罪保护侧重。
行为方式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涵盖推搡、拉扯等非直接人身攻击行为,而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仅限直接、主动攻击人民警察人身的有形力,排除间接暴力。陈某加速逃离的行为未直接攻击王某,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或过失态度,符合妨害公务罪特征。
暴力袭击类型分析
涉案司法解释正向列举了撕咬、踢打、打砸警械等暴力袭警情形,反向排除了轻微肢体冲突、一般性抗拒等情形。陈某未实施司法解释列举的直接暴力行为,王某受伤是交警抓车介入后的间接结果,不符合暴力袭击的法定情形。
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袭警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将定性改为妨害公务罪并批准逮捕。同年,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未上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