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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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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司法裁判智能转型之我见

日期: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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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我们正处在一个被数据和算法深刻定义的数字时代。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为代表的颠覆性技术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速度重塑着社会结构、经济模式乃至人类的思维方式。在这场席卷全球的数字化转型洪流中,传统司法裁判模式,以其审慎、经验依赖和高度人力密集的特点,在应对爆炸式增长的案件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和透明度日益增长的需求方面,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性。因此,推动司法系统的现代化,尤其核心环节——司法裁判的转型,已成为全球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议题。

可能性之一:

法律论证的“人机协同”模式重构

承认技术局限,同时发掘其独特优势,是重构法律论证模式的前提。智能系统不应被定位为裁判的“替代者”,而应是“增强者”和“协作者”。这就要求构建一种新型的“人机协同”论证模式。我们需要重新界定“辅助”的边界与深度,涉及价值判断、利益权衡、法律解释和创新的核心领域,必须由法官主导。智能系统的辅助应集中于信息处理、知识检索等辅助性环节。例如,系统可以高效地从海量文书中检索出高度相似的类案,整理相关法律条文,发现证据链中的矛盾点,甚至生成判决书初稿供法官修改。但最终裁判理由陈述、价值立场宣示和责任判断,必须由法官完成。

法官的“数字素养”与批判性使用能力需要提高,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人机协同效能关键在人。在人机协同的新范式下,对法官的能力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官必须具备足够的“数字素养”,理解智能系统的工作原理、能力边界和潜在偏见,能够批判性地使用技术工具,而非盲目服从。这需要改革法学教育,并在法官培训中增设数据科学、算法伦理等课程。最终目标是使法官能够将智能系统提供的“数据洞察”,有机地融入自己基于法律规范、经验法则和良知进行的“规范性推理”之中,实现“数据理性”与“规范理性”的辩证统一。

可能性之二:

迈向“算法正义”透明、问责与公平性嵌入

透明是问责的前提。应建立司法算法的强制公开与审计制度。对于辅助裁判的算法模型,其核心逻辑、训练数据来源、主要特征变量、性能指标(包括不同群体间的公平性指标)应向特定监管机构备案,并在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时,提供可解释性说明。在保障必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算法代码的“有限公开”机制,允许独立专家进行审计。这类似于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专家辅助人审查,是司法专业性在数字时代的延伸。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对其可能带来的公平、隐私等社会伦理影响进行评估。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公平性压力测试”,使用特定数据集检测模型是否存在对特定群体的系统性偏见,并进行动态调整。在法律层面明确各方的责任,开发者的责任在于确保算法的安全、可靠和符合伦理设计标准;法院作为采购和部署方,负有技术审查、使用规范制定和风险监控的责任;法官则对最终裁判结果负责。

可能性之三:

适应性治理框架的生成与制度创新

面对技术的快速迭代,静态、刚性的规制框架必然失效,需要构建一个动态、开放、多方参与的适应性治理框架。

“监管沙盒”与试点先行机制:对于新兴的、风险不确定的司法AI应用,可以借鉴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沙盒”理念,划定特定范围(如某些基层法院、特定案件类型),在可控的环境下进行试点。

多利益相关方协同治理平台:司法智能化建设不应是法院系统的“独角戏”,而应构建一个开放、多元的监督与协作网络。司法智能化治理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应建立由司法机关、技术专家、法律学者、律师代表、公民团体等多方参与的治理平台。平台负责制定技术标准、伦理准则、开展公众咨询、处理争议投诉。这种多元共治模式,有助于弥合技术与法律、专家知识与公众认知之间的鸿沟,提升治理的民主性与正当性。在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设计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律师协会、社会公众的意见。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AI系统的应用情况有充分的知情权,并可以就其合法性、合理性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与此同时,应该支持和委托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对智慧法院建设成效、AI应用风险等问题的评估研究,为其提供客观、中立的外部视角和专业建议。

综上,司法裁判智能化转型的可能性,并非指向一个全自动的算法司法乌托邦,而是指向一个“人机协同、算法正义、敏捷治理”的新范式。在这个范式中,技术被重新定位为增强人类裁判理性、促进程序公开、提升司法可及性的工具,其发展被置于透明、问责、公平的法治框架之内,治理过程则变为一个多方参与、持续学习、动态调整的实践进程。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