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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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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应规范审查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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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广泛用于说明取证合法性、到案经过、物证保管、技侦证据移送以及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成为衔接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的重要程序性文书。然而,由于法律对其形式与内容缺乏统一规定,实践中易出现滥用或替代法定证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其功能定位与审查标准,以确保规范适用。

功能定位与法律适用边界

情况说明属于程序性、辅助性、补强性材料,并非法定证据种类,仅可对证据链条起到补充、解释、印证的作用,不得替代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适用须严守以下三条底线:一是不得替代法定证据。核心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及关键量刑情节,必须以法定证据形式予以固定;二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情况说明,须与同步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三是保密义务不免除说明义务。涉及技术侦查等保密事项的,可采取密卷方式移送,但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履行说明责任。

形式与实体的规范要求

一是形式要件方面,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到案经过、自首、立功等关键事项的情况说明,必须由办案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二者缺一不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的制作说明,应由制作人签名。技术侦查证据的附卷说明,需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严禁使用签名章、代签、漏签等形式瑕疵,存在此类问题的,应当予以补正。

二是实体要求方面,情况说明的内容须在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表述详实、具体、要素完整,多份说明之间以及说明与其他证据之间应无矛盾、可核查。内容笼统、时间地点人物缺失、与在案证据存在冲突的,不具备采信基础。

检察机关审查实务要点

结合检察办案实践,审查工作应聚焦以下“五关”,确保依法规范适用:一是形式关:核查签名、印章是否齐全有效,对存在形式瑕疵的材料一律督促补正;二是边界关:严禁以情况说明规避法定取证程序,凡应制作笔录而未制作的,相关说明不予采信;三是真实关:核对内容是否客观具体,是否与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对内容模糊或存在矛盾的,应要求补充核实;四是资格关: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无法补正或无合理解释的,依法排除相关证据;五是情节关:对到案经过、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进行实质审查,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防止仅凭情况说明草率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