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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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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以买为名顺走手机的构罪分析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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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赵某到手机店称要买手机,一直与店主讨价还价,询问手机参数性能,店主误以为赵某真想购买手机,便将新手机交给赵某,赵某随即插入sim卡,向手机导入数据。赵某在店把玩手机约两小时,后趁店主不备,携手机离开。5分钟后,店主打电话给赵某,问其是否忘记付款。赵某谎称身上钱不够,需回去拿钱,后失去联系,店主报警,后从赵某处追回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000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是赵某虚构了自己要购买手机的事实。本案中,赵某并没有购买手机的真实想法,但到手机店后却对店主谎称要购买手机,其实施了欺骗行为。二是店主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赵某谎称要购买手机,并在手机店内一直咨询手机性能,试用手机,并与店主讨价还价,导致店主误以为赵某是真的要购买手机;且从事后店主电话提醒赵某忘记付款来看,店主确系认为赵某有购买手机的真实想法。三是店主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赵某取得财物,店主遭受财产损失。店主因被赵某欺骗,没有给赵某模型机,将真机交给赵某,并允许赵某自主进行手机数据导入,更换手机卡,该行为与一般的手机试用行为不同,实际上店主已经将手机交给赵某占有并控制,实施了处分行为。店主将手机交付给赵某后,赵某拖延时间不付款,趁店主不备,拿着手机溜走,赵某取得手机,店主遭受损失。该结果是赵某欺骗店主,店主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导致的损失。赵某的欺骗行为是导致店主遭受财产损失的核心行为。四是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某在事前就具有诈骗故意,事后在店主电话提醒后仍不付款并失去联系,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