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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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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论寻衅滋事罪中“债务纠纷”的适用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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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黄某某酒后与其朋友前往KTV唱歌,在与KTV负责人张某闲聊时,因张某提到黄某某之前有未付的一瓶水钱,黄某某突然发火,随意对张某进行殴打,后被其朋友拉开。其以上行为,致张某左侧第五、六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虽然看似因为“买水钱”的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行为,实则是假借理由、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不符合“一般人”的标准,不能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应当认定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且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无过错。此外,本案中KTV系公共场所,黄某某在KTV内外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扰乱了KTV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认定寻衅滋事罪更全面评价其行为。此外,造成轻伤后果的,即使形式上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也应依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