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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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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民间借贷中资金闭环空转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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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韩某系职业放贷人。2017年初,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韩某借款110万元,后陆续归还韩某50万元,剩余60万元借款无力偿还。韩某多次向周某索要剩余欠款未果后,为规避债权风险,与第三人高某商议,由韩某向高某转账20万元,高某于当日将20万元转给周某,周某再于当日将20万元转至韩某账户。通过该操作,高某与周某形成20万元的新债权债务关系,韩某与周某剩余的40万元债权债务继续保留。后高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虚假诉讼。本案虽然存在完整的银行交易记录,但资金仅仅在形式上完成流转,实质上韩某通过对周某账户的控制形成闭环回流,周某自始至终未实际控制该笔款项。这种“名借实无”的操作模式,本质上是通过伪造支付凭证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韩某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虚假诉讼。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行为人主动提起恶意诉讼为要件,而本案从银行流水看是“借新还旧”的技术性操作,资金有形式交付,不必然属于虚假诉讼。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闭环资金空转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虚假诉讼,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

首先,从资金流转的实质来看,涉案20万元资金的流转完全是韩某主导的虚假给付行为。本案中,20万元资金从韩某账户转出,经高某、周某账户后,当日即回流至韩某账户,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整个流转过程中,韩某与高某通过这种人为制造的虚假资金流转,虚构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典型的“名借实无”。其次,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来看,韩某与高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韩某作为职业放贷人,与高某商议设计资金闭环操作,其核心目的是将自身对周某的20万元债权转移给高某,通过高某提起诉讼、达成调解的方式,借助司法程序确认该虚假债权,从而规避自身的债权风险。高某明知该笔资金系闭环空转、自身与周某无真实借贷关系,仍主动提起诉讼,配合韩某完成债务转移,双方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串通,其目的是利用司法程序实现自身不正当利益,已然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最后,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打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中,已明确将“循环转账、捏造借贷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韩某与高某的闭环资金空转行为,与上述典型案例的行为模式高度一致,理应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

综上,韩某与高某通过资金闭环空转制造虚假借贷表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借助司法程序转移债务风险,其行为已构成民事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