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罢工”老太走楼梯摔伤 物业因安全保障缺位担责
日期:04-21
本报通讯员 刘祝羽
小区电梯维修期间,高层住户只能爬楼梯上下。若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摔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9月,某小区单元楼的两部电梯先后停运,其中一部因部件老化已维修数月,另一部则因楼层火灾损坏无法使用。连续几天,该单元高层住户只能依靠楼梯步行上下楼。
家住六楼的苏老太无奈之下选择步行上下楼。9月22日,苏老太从六楼沿楼梯下行至一楼时,因楼道地面砂石较多、脚底打滑,不慎摔倒,造成苏老太左侧股骨颈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苏老太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单元楼两部电梯在事发时均处于停运状态,业主出行只能走楼梯。然而,物业公司在2024年9月20日至22日期间,未对楼道进行保洁签到,楼梯表面存在明显的砂石、泥土,楼道拐角处堆积较多杂物,且未在楼梯出入口及拐角等位置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或提示标志。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有义务妥善维修、养护小区公共区域,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在电梯全部停运的特殊时期,物业公司应当预见业主会频繁、大量使用楼梯,并应加强清洁、引导和警示措施。上述要求并未超出物业公司管理能力的合理范围,也并未明显增加预防成本。物业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行为上存在过错,主观上存在过失。
同时苏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电梯停运、居住楼层较高的情况下,对走楼梯下行的风险应有充分认识,自身未能谨慎注意、确保出行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力,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苏老太47236元。
法官说法:
电梯全停不是小事,物业公司不能仅凭“已贴告示”了事,而应主动升级安全保障,及时消除隐患。老年人也需量力而行,加强自我防范,切莫将安全全部寄托于他人。只有物业尽责、业主留心,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