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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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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未投保交强险, 电动摩托车肇事谁担责?

日期: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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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黄嫒秋

葛某驾驶自己购买的未上牌照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撞到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自行车,造成徐某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葛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徐某诉至泗阳县法院,要求葛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车辆属性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机动车认定和管理职责,该案事故车辆属性应当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而葛某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也未提出异议,属于应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葛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案涉车辆不能在任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法院依法判决:葛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电动车因其实惠、便捷的特点成为广大群众通勤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社会群众对“两轮电动车就是非机动车”的错误理念却一直没有改变。《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已明确就电动自行车与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做出了详细的区分,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义务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