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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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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种树也得有“边界感”

日期: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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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陈 楠 张文娴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石,更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相邻权利人行使自身权利时,常因通行、采光、排水等琐事产生摩擦。近日,邳州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种植树木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法官深入现场勘验、精准适用法律,既化解了邻里积怨,也清晰划定了不动产权利人的行权边界。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邻里,两家房屋东西相邻,中间隔有一块空地。多年来,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一侧的空地上陆续栽种了多棵树木,随着树木逐年枝繁叶茂,枝叶不断延伸至李某的房屋屋顶及院落内。“树枝挡了家里的光,刮风下雨还怕树枝断了砸坏房子、伤到家人。”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修剪或移除树木,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移除涉案树木。

面对起诉,王某却有不同看法:“树是种在我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的,都是观赏性树种,根本不影响他家里的采光,也不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邻里矛盾一度升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以案办案,而是第一时间深入纠纷现场实地勘验。沿着两家房屋中间的空地仔细查看后,法官发现:涉案树木沿南北方向与李某房屋平行栽种,树冠长势茂盛,部分枝丫距离李某房屋墙体、屋顶极近,确实存在树枝坠落伤人、砸坏房屋的安全隐患,且枝叶遮挡也对房屋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的核心的是兼顾各方权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时,需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现场勘验情况及日常生活常理,法院认定:王某种植的树木已对李某房屋的采光造成影响,延伸至屋顶及院落的枝丫也构成了安全隐患,其行权行为已超出合理范围;但涉案树木栽种在王某自家宅基地上,李某要求全额移除树木的诉求亦不合理。综合权衡双方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剪清除延伸至李某屋顶及院落的全部枝叶。

法官说法:

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毗邻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权利人在使用自家宅基地、房屋时,必须守住“边界”,不得损害相邻方的通行、采光、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为相邻方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拒绝履行。

本案中,被告虽主张树木栽种在自家宅基地,系合法行使权利,但现场勘验结果明确显示,其种植行为已对原告的生活采光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实际妨害,显然超出了合法行权的边界。

邻里相处,贵在包容体谅、互谅互让。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宅基地边界、通行采光,还是杂物堆放等引发的邻里纠纷,优先通过协商沟通化解矛盾,才是维护邻里情谊的最佳方式,切莫因小事伤了和气。若协商无果,也应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唯有各方在法律框架内互帮互助、各守其界,才能构建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筑牢基层社会治理的和谐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