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徐飞云 艾家静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曾与知名品牌合作过的商家利用自身优势,打起了“走捷径”的歪脑筋——通过偷梁换柱贴牌原厂商标来傍名牌、搭便车。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阿某海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诉宁波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40万元。
阿某海公司从事电气设备生产销售十余年,其“阿某海”字号及红色三角形标识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系国家电网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2022年,阿某海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后者为前者的区域代理商。一年后协议到期,双方未续约。2024年底,阿某海公司在市场调研中发现,宁波一个在建小区配电房内安装的34台标有“阿某海”字号的高压环网开关柜并非其生产,都是假冒产品,于是引发诉讼。
经查明,涉诉34台设备实为宁波某公司从其他渠道采购后,自行拆除设备上原有品牌,并换上其自制的标注有阿某海公司企业名称的铭牌。
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案中,宁波某公司作为阿某海公司原代理商,其接触并知悉阿某海公司的企业字号、标识等各项知识产权或权益,也清楚了解阿某海公司关于知识产权等问题的管控要求,在双方合作结束后,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停止使用阿某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标识、特有产品型号等各项归属于阿某海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但宁波某公司不仅不停止使用,而且采取了最简单粗暴的原样仿冒的行为,直接将产品上原有的铭牌拆除,重新安装自制的铭牌,从企业字号、产品型号到红色三角形等标识标注的方式、位置均与阿某海公司的铭牌几乎相同,并且将这批产品用于阿某海公司的中标项目。上述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阿某海公司或者系经该公司授权的合法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价格、数量、阿某海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及被诉侵权行为性质、规模、持续时间等,着重考量宁波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后果严重、侵权获利空间大以及案涉行业特殊性等因素,依法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阿某海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系有在先合作关系的主体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与无在先合作关系的普通社会公众间的侵权纠纷有差异。首先,宁波某公司利用在先合作关系获取信息,有预谋地实施仿冒,意图“搭便车”获取不当利益,主观故意严重;其次,宁波某公司以较低价格采购其他品牌产品,自行更换贴牌后以接近阿某海产品的价格销售,赚取高额差价,非法获利明显;再次,侵权行为直接截取了阿某海公司在特定项目中的交易机会,可能导致阿某海公司客户资源流失,损害其商业信誉;最后,需考虑行业特殊性,该案所涉产品是电力行业中的高压环网柜,用于城市配电系统,基于电力行业对于产品安全和可靠性的特殊要求,所有这类产品的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电网特定的资质要求,并且只有经过资质审核进入到供应商名录后才有可能承接到相应的项目,而宁波某公司明显不具有该资质,其获得涉案项目交易机会就是仿冒阿某海公司而取得。基于以上因素考量,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加大判赔力度,以强化体现司法对于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明确否定和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