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影响
日期:04-21
徐 丹
【案情】
石某、洪某与汪某、孙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判决汪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石某、洪某因洪某某死亡所致损失37万余元。孙某、范某对汪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嗣后,因汪某、孙某、范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石某、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范某与石某、洪某达成和解,范某归还石某、洪某赔偿款20万元,石某、洪某免除范某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和解协议签订后,范某按期履行了20万元还款义务,石某、洪某申请免除范某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并撤销对范某的强制执行。法院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孙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范某都是连带债务人,石某、洪某免除了范某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孙某的赔偿责任应与范某的视为一并免除,因此,孙某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石某、洪某对此不予认可。
【评析】
本案中,主要的分歧点在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的理解上。该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笔者认为,该条款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仅仅是免除其应该承担的份额范围内的责任。本案中孙某、范某作为连带债务人,范某和孙某之间还款份额未确定的,应视为份额相同,即各自应该对债权人石某、洪某承担18万余元。石某、洪某免除范某的还款责任,也仅仅是免除范某应该承担的18万余元范围内的责任,但实际上范某已还款20万元,超过其应该承担的份额。因此,孙某应该对剩余17万余元承担还款责任。
从法律适用上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和第五百二十条应该结合起来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这一条款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起到了兜底确定作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该条款中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是具有相对性的,特指连带债务人之间各自应该承担的份额,但连带债务人之间应承担的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
从权益保护上看,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申请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清偿责任时,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但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了超出各自承担范围的债务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所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和第五百二十条既保护了债权人清偿的选择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又避免了债权人与部分债务人串通恶意加重其他连带债务人责任。事后又给了连带债务人对超出其应该承担份额债务的追偿权。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债权人在执行申请立案时仅选择部分连带债务人作为申请执行对象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免除了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义务,除非债权人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同样地,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免除部分债务人债务时也应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的材料,执行法院在后期执行中应在执行金额中将已免除的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以该连带债务人应该承担的债务为限)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