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职伤”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日期:04-20
【案情】
2023年12月1日,骑手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途中,与骑手邱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葛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葛某被送医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同时,葛某伤情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职业伤害,因工致残程度为六级,获赔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葛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应否抵扣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江苏省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新业态从业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获赔新职伤保障待遇后,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查明、职业伤害保障的性质与功能、相关赔偿项目的关系等方面予以审查。
本案中,葛某系提供外卖配送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属于职业伤害。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系属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以上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独立主张,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不得重复获赔,但对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可以重复获赔。
具体而言,葛某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中获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其因工致残所获得的赔偿,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不存在重复,一次性津贴及生活保障费系对葛某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工资收入部分的补偿,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也不存在重复,均属于基于不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兼得的项目,故葛某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津贴以及生活保障费不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