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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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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在法治轨道上科学推进国家发展规划

日期: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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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标记着国家发展规划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体现其属于宪法性法律的科学属性,为国家发展规划确定根本性、纲领性、战略性的规范定位。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依宪执政的重要制度载体,属于宪法性法律的根本性规范文件。其根本依据来源于宪法,延展宪法的根本性规划内容。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审批、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定职权,是《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直接的立法依据。其根本功能来源于宪法原则具体化。《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过往实践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刚性的法律规范,对宪法相关条款作出与时俱进的生动阐释。其根本宗旨来源于宪法践行规范化。《国家发展规划法》规范公权力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的执政行为,将具体的宪法条文转化为可操作可问责的实践规范。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实践立法原则的最新成果,属于宪法性法律的纲领性规范文件。“问计于民”诠释全过程民主,践行民主立法原则。《国家发展规划法》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生动践行。“体系协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践行科学立法原则。《国家发展规划法》作为上位法为各级各类规划提供统一遵循,推动形成衔接有序、连续稳定的科学规划体系,是一张蓝图干到底的纲领性制度保障。“规划法定”明确法治建设根基,践行依法立法原则。《国家发展规划法》系统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全过程,将规划全周期纳入法治轨道,是明确规划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属于宪法性法律的战略性规范文件。坚守法治与政治相统一的根本立场,明确发展规划的法治目标。发展规划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决定规划立法的根本方向,规划立法在不断增进民生福祉过程中服务于“发展规划为民”的政治目标。遵循法治与改革相促进的战略性实践逻辑,诠释发展规划的法治原则。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生动的改革实践为发展规划法提供丰富的科学样本。回应发展与安全相统筹的时代使命,彰显发展规划的法治功能。发展规划法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更是科学识别和防范各种安全风险的法治依据,确保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综上,《国家发展规划法》从依宪执政、实践立法原则、全面深化改革等维度全面彰显出宪法性法律的科学属性,其源于宪法文本,忠于宪法原则,是长期以来实践全过程民主的法治化凝练,更是引领“十五五规划”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权威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