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别让“便利”沦为“套路”
日期:04-20
刘 敏
共享充电宝在方便公众出行用电的同时,其计费模式、计费标准、充电宝质量等问题也不断引发争议。对此,笔者结合民事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与市场监管逻辑逐一剖析,其背后的制度漏洞与经营失范,更值得深入反思。
共享充电宝行业普遍采用的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不足三十分钟按三十分钟计费规则,在实践中异化为超时一分钟便承担整时段费用的扣费模式。有媒体报道,上海人民广场怪兽充电设备曾出现充电两小时一分钟收取十二元的情形,福州南后街不同品牌设备一小时一分钟的使用时长,竟产生四元与七点五元的明显费用差异,此类计费方式本质是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当前多数平台仅在界面隐晦标注计费规则,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模糊定价的操作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
天价扣费的争议不止于计费规则,归还环节的履约瑕疵进一步放大了消费者权益侵害。有不少消费者在归还充电宝后,系统仍持续计费并产生九十九元高额扣费的现象。而商场机柜容易满仓、网点分布不均导致的归还难题,更是让消费者被动承担额外费用。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负有保障归还渠道畅通、计费系统准确运行的合同附随义务,运维滞后、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不合理扣费,不能算在消费者身上。
产品安全合规问题是共享充电宝这一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规定,从2024年8月1日起未获CCC认证的充电宝和电芯,不能出厂、销售、进口,也不能用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而目前市场上的充电宝很多没有经过3C认证,既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从法治实践来看,共享充电宝超时天价扣费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其存续源于行业商业模式的逐利倾向、格式条款规制不足与监管协同机制的滞后。规范此类行为,需要构建法治框架下的多元治理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计量监管,禁止化零为整的模糊计费方式,同时,严格落实3C认证的全流程执法核查。经营者需优化计费系统实现精准计时,完善运维体系保障归还便捷,主动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可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固定交易凭证、归还记录维权,行业组织可通过自律公约统一服务标准,平衡经营利益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共享经济的核心价值在于普惠与便利,天价扣费和问题产品的出现背离了共享业态的本质。唯有以法治为底线,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强化经营主体责任与监管效能,才能让共享充电宝回归便民初衷,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