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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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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空占房屋不搬离 口头退租无效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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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租客口头告知房东退租,却迟迟不搬离物品、不交还钥匙,空占期间的租金还需要支付吗?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0年,房东吴某与租客聂某签订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1月,聂某因个人原因通过微信电话向吴某提出不再续租,并提议帮忙寻找下家,吴某当时未提出异议。然而,口头达成退租意向后,聂某既未搬离屋内物品、交还房屋钥匙,其此前装修还导致房屋入口被封,致使吴某无法自行进入房屋。

直至2024年9月21日,聂某才完成房屋腾退,但此时已拖欠自2024年1月1日起的租金共计5万余元。吴某多次向聂某催讨欠租无果后,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聂某支付全部欠付租金。庭审中,聂某辩称,自己早在2024年1月就已口头退租,且吴某同意其暂存物品,因此不应承担全部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虽口头提出退租,但屋内物品长期未搬离,房屋实际仍由其控制占用,租赁关系并未实质终止;且其在2024年7月微信聊天中作出“付房租”的表述,被法院认定为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确认。综上,双方租赁合同的实际终止日期应为聂某完成腾退的2024年9月21日,聂某持续占用房屋期间,理应支付相应租金。因聂某对欠租金额无异议,法院最终判决聂某支付吴某租金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关系的终止,核心以房屋实际腾退、钥匙交还为法定标准。承租人仅口头表示“不租了”,但未清空物品、未完成房屋交接,房屋仍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法律上的租赁关系并未终止,承租人仍需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在此提醒,对租客而言,决定退租时应提交正式书面通知,明确搬离时限,及时完成物品清空、房屋交接及钥匙交还,切勿以口头告知为由长期空占房屋,否则需为“空占行为”承担租金成本;对房东而言,面对租客退租意向,应及时沟通确认搬离期限,若租客逾期未搬,需积极固定证据、依法维权,确保租赁关系终结有据可查,以规范流程规避“空占”引发的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