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臻龙广场”商铺购买人或以房抵债债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你方在破产受理前与新支点公司所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己解除。现管理人再次通知你:相关商铺买卖合同己解除,你方可按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特此函告 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臻龙广场”商铺购买人或以房抵债债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你方在破产受理前与新支点公司所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己解除。现管理人再次通知你:相关商铺买卖合同己解除,你方可按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特此函告
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