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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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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保意外险,理赔款该归谁?

日期: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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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史晴)不少企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给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便可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甚至能凭此向保险公司追偿。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便清晰厘清了这一误区,也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

某安装公司于2022年为包括员工王某在内的57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险种包含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生存受益人一律为被保险人本人。2023年,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因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劳动仲裁裁决其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万余元。

该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承担的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随后,安装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作为投保人,已承担员工赔偿责任,理应获得理赔款。而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为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员工本人,公司作为投保人无权主张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公司员工,安装公司作为投保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误区,在于企业混淆了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承办法官提醒,二者看似都是企业为员工投保的险种,却有着本质不同: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险,保障对象是员工个人,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员工,与企业赔偿责任无关;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可覆盖企业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真正为企业规避风险。现实中,不少企业因混淆二者,不仅无法免除自身责任,还可能像该案中的安装公司一样,追偿无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