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扬
股权虽然已经成为被执行人一项重要的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此类执行标的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强制执行程序中股权价格的确定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难点。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我们可以参照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作为每股的市场价格,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其对应的市场价格在实践中却难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不愿意配合法院处置财产,故当事人议价的方式这条路很难走通。而各公司之间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也各不相同,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这两种方式更无法确定对应股权的真实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或者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未能提供评估所有的相关材料,或者避而不见,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这条规定就给无法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打开了一个口子,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往往发现,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金额较大,相应的执行费较低,从而依照规定所确定的股权处置参考价较低。对于经营效益不好或者经营稍有异常的公司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对于拥有相关投标资质以及相关专利等股权价值较高的公司而言,该类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除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潜在竞买人在未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下不敢贸然购买,双方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若以此规定来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将会使得优质的股权被贱卖。
此种情况下,笔者更倾向于探索参考“当事人议价”模式,在被执行人不配合议价且无法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处置价的前提下,由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共同协商确定股权处置价。以申请执行人的意愿为主,法院进行参考和把关,确定的处置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置价之上即可。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在不违背现行相关规定的同时,尽可能使得无法被评估出来的优质股权价值体现出来,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又能够使申请执行人最大化地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兑换成更多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