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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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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不能成套取财产“取款码”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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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题·法治时空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法定代表人意外离世,本应依法依规处置债务,推进破产清偿,却有人利用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虚构劳动债权套取财产,以达到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

经溧阳市检察院对虚构劳动债权案依法监督,最终,涉案人员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被溧阳法院处以罚款。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以个案治理推动类案防范,守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诚信。

一场“默契”的追薪

2023年7月,溧阳市法院立案庭一度涌入多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张某等13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涉诉金额达146.62万元。

甲公司是一家以班组分包方式承接电梯安装、验收工程的企业,以班组安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此前,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意外去世,各施工班组一时群龙无首。在甲公司风雨飘摇之际,原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同时也是公司带班组长的宋某、潘某、朱某主动站了出来,为了能让公司继续经营下去,他们代表甲公司与其他班组长紧急对账,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大家过去的工程量,我们心里都有数。这笔钱,我们和公司一起承担,绝对不会亏欠!”在一次班组会上,宋某向众人承诺。这番话,暂时稳住了局面。

然而,当宋某等人着手准备给大家发放工程款时,一盆冷水兜头浇下:因公司过去的债务纠纷,债权人乙公司已起诉并申请冻结甲公司银行账户。

账上有钱也动不了,各班组的工程款眼看要泡汤。情急之下,宋某等人动了歪心思。他们找到自己班组已结清工资的工人,和他们补签了劳动合同和工资结算单。拿着这些材料,工人们申请了劳动仲裁。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对工人诉请并无异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撤销了该仲裁案件。随后,工人们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溧阳市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应向张某等13人支付劳动报酬138.642万元。履行期届满后,工人们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公司账户被冻结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9月28日法院决定将甲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检察官的“不合理”清单

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从2024年初开始,溧阳市检察院聚焦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开展破产“逃废债”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经其他债权人举报,初查发现存在虚假劳动债权可能,遂于2024年5月向溧阳市检察院反映并移送线索。

这些看似普通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警觉。“这些案子,太顺了。”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卷宗后,指出多处不合理之处:这些工人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时间点高度集中,几乎全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关键窗口期;这批案件从仲裁、诉讼到申请执行,周期极短,调解率也比较高,甲公司几乎未作任何抗辩;工人们主张的劳动报酬偏高,无视实际出勤天数、施工难度的客观差异,不符合市场基本规律。

带着这些疑点,承办检察官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所谓的“劳动债权”大多是虚构的,工程量被夸大,导致法院受案金额偏高,工人诉请的劳动报酬与实际工资标准严重不符。这一切,是宋某等人在甲公司陷入困境后,合谋策划的“金蝉脱壳”戏码。他们的目的是制造看似合法的劳动债权,推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再利用劳动者的优先受偿权,在后续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中,于债务清偿时“插队”获利。

协同拆穿“优先权”骗局

“虚假劳动债权不仅拿不到钱,还触犯了法律!”在检察官的法治教育下,工人们坦白了实情。原来,13名工人听了宋某等人的建议,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企图钻“优先受偿”的空子。

事实查清后,检察机关认为甲公司系列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构成虚假诉讼,于2024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案件进行再审。2026年1月,因宋某等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其处以罚款。

溧阳市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个案的纠正。为形成协同治理虚假诉讼合力,2025年初,该院联合溧阳市律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商会等召开专题座谈会,对破产清偿程序衍生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联合会商研判。

在此次破产“逃废债”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溧阳市检察院重点筛查“虚假劳务”线索,针对劳动仲裁、法院审理中“无争议、无对抗、当事人集中撤回起诉或执行”等异常案件特征梳理案件卷宗31册、谈话笔录18份、项目合同及结算情况等书面证据100余份,发现相关线索16条。截至2026年2月,溧阳市检察院共向法院发出12份再审检察建议,挽回因企业“逃废债”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160万元。